一架飞机由多国部件组装,在全球数十个国家运营,如何确保它在任何角落都符合统一的安全标准?答案就是国际适航合作。这不仅是航空制造业全球化的必然产物,更是各国在保障安全与节约审查资源之间找到的最优解。
一、从“各自为政”到“双边互认”
早期,各国建立适航体系后,立刻面临一个矛盾:既要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又无力对进口航空产品进行全套重复审查。特别是当国际合作研制飞机(如A320、波音787)成为常态,以及跨国飞机租赁业务激增后,繁琐的重复审定成为了贸易壁垒。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边适航协议应运而生。它的核心宗旨是“求同存异”,通过谈判相互承认对方的适航审查结果,简化进出口审定程序。如今,这种合作已从最初的“初始适航”(设计制造审查)延伸至“持续适航”(运行监管),覆盖了飞机的全生命周期。
二、ICAO框架下的“游戏规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是国际适航合作的法理基石。
附件8(适航性):明确了设计国、制造国、登记国的责任。当制造与设计分离(如空客在天津总装),或供应商位于第三国时,相关国家必须签署协议,明确设计资料传递、监管责任划分及持续适航协作机制。
附件6(运行):针对“湿租”飞机(连人带机租赁)等情况,规定运营国与登记国需协调审核责任,甚至通过协议将监管权转移。
DOC 9760《适航手册》:进一步细化了合作建议。ICAO明确不鼓励登记国对已获设计国TC的飞机进行重复的全面符合性确认,提倡“基于信任”的审查,仅对可能影响整体适航性的差异进行重点核查。同时,为避免“一机两规”,建议航空器转移前明确适用哪一国的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MCAI)。
三、美国的BASA/BAA模式:政治先行,技术跟进
在国际适航合作中,美国的模式最具代表性,也最为复杂。美国主要采用双边航空安全协定(BASA)或双边适航协议(BAA)作为框架,辅以实施程序细则(SIP)来落地执行。
其谈判流程极具特色:政治与经济先行,技术随后。
外交发起:由申请国的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提交照会。
国家利益评估:美国国务院联合商务部、劳工部等部门,评估该协议是否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如贸易顺差、就业等)。
技术评估:只有在政治绿灯亮起后,FAA才会介入,评估申请国的适航管理体系能力和协议适用范围。
这种模式下,协议分为“全面”和“有限”两类。全面协议涵盖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材料及机载设备等所有航空产品;有限协议则仅针对特定品类。值得注意的是,签署协议仅仅是开始,双方还需持续通报法规变化,维持对等的“安全水平”。
四、中国的实践与挑战
对于航空制造业尚在追赶的中国,国际适航合作尤为重要。通过签署双边协议,我们可以减少重复审查,加速国产航空产品(如C919、CJ-1000A)走向世界的进程。然而,正如DOC 9760所指出的,对于没有强大航空工业的国家,可以通过与邻国或区域性机构签署协议来满足ICAO最低要求。但对于志在成为航空强国的中国,挑战在于不仅要“接轨”,更要通过提升自身的审定能力,让“中国标准”获得全球的广泛信任。
结语
国际适航合作的本质,是在保持各国主权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实现审查结果的互认互通。随着C919的出海和全球航空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构建更加高效、互信的国际适航合作体系,将是未来全球航空安全与贸易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