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洲联合航空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航空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美国,在商用飞机领域处于垄断地位。1970年代,欧洲国家决定通过整合欧洲技术和资源联合设计制造大型商用飞机,同美国分享庞大的世界航空业市场。1970年底,空客公司(Airbus)在法国成立。
同时,欧洲成立了联合航空局(JAA)。最初成立JAA的目的,主要是为大型飞机和发动机制定统一的适航规章,以满足欧洲航空业发展需求,尤其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几个国家间相互协作制造空客飞机的需要。1987年以后,该机构的工作已经扩展到航空器的运营、维修、人员执照等所有领域。1990 年代,JAA 成员国已经发展到42 个,总部位于布鲁塞尔。
JAA实际上是一个联合体,由欧洲一些国家的民用航空管理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联合航空规章(JAR)。1991年,欧盟议会颁发第3922/91号欧盟议会规章,规定JAA 成员国应采纳联合航空规章作为共同的民用航空规章。JAA 的成立,保证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使各成员国的航空安全水平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准。JAA 的另一项职责是同世界上在民用航空领域有影响力的区域或国家航空当局进行交流与合作,并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促使世界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安全标准和要求达到JAA的安全水平。
相对于美国的FAA 而言,JAA并非是一个强有力的航空局。在法律上, JAA还不能替代各成员国的民用航空局的管理职能。JAA 没有权力向航空产品申请人直接颁发证书,而是由申请人所在国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在颁发适航证书前,要由JAA负责组织各成员国的民用航空局的专家对所申请产品进行合格审定,提出审定结论和建议,审定结论必须得到各成员国民用航空局的认可。JAR的所有要求对其成员国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的航空当局还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航空法规。因此,在客观上就需要一个拥有更大权力的、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组织来统一管理欧洲的航空领域。
2.欧洲航空安全局
2002年6月,欧盟十五国在布鲁塞尔的会议上决定成立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EASA),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安全,促进欧盟航空业的发展。EASA是一个独立的欧共体组织,在法律、行政和财务方面具有自主权。EASA依据2002年7月15日欧盟规章(EC)第1592/2002号条例成立,旨在建立一个航空安全和环境规章的共同体。2003年9月28日EASA正式开始运营,目前总部在德国科隆。EASA的组织机构如图1.4-3所示。
目前,EASA的主要任务有:
(1)规章的制定,包括制定航空安全性法规,向欧洲委员会和成员国提供技术建议。
(2)制定检查、培训和标准化方案,以确保所有成员国统一实施欧洲航空安全性法规。
(3)航空器、发动机和零部件的安全性和环境方面的型号合格审定。
(4)全世界范围内航空器设计机构的批准以及欧盟以外的生产和维修机构的批准。
(5)航空器运行机构和运营人的批准。
(6)空中交通管理(ATM)和空中航行服务(ANS)机构的认证。
(7)EASA职责范围内的空中交通管制(ATC)培训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提供服务的非欧盟空中航行服务机构以及泛欧盟服务提供商的认证和监督。
(8)第三国(非欧盟)运营人的认可。
(9)考虑使用欧盟机场的国外航空器安全性评估。
(10)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研究以实现改善航空安全的目的。
欧盟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31个国家均为EASA的成员国,同时,每个成员国均有自己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