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成立适航管理政府机构最早的国家。伴随着美国航空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已成为当今世界适航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适航当局。
1.发展历史
美国于1926年在商务部下成立航空司(Acronautics Branch),并颁发了著名的第7号航空通报(基本要求),首次对飞行员、航图、导航和适航标准进行了管理。随后,第一架飞机 Buhl Airstar通过了型号合格审定。1928年颁发了第 14 号航空通报,该通报提出了对飞机结构、发动机和螺旋桨进行适航管理。从 1928 年到 1933 年,航空司相继颁发了第 7A、7G、7F 航空通报,分别对飞机结构、发动机和螺旋桨、飞机部件和附件给出了进一步要求。
1934年,美国将航空司更名为航空局(Bureau of Air Commerce),开始制定民用航空规章(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 CAR)。1938年又将航空局从商务部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并更名为民用航空局(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CAA)。从1934年到1958年,美国相继制定颁发了CAR04(飞机适航要求)、CAM04(要求和解释材料)、CAR03(小飞机适航要求)、CAR06(旋翼航空器适航要求)、CAR04a-1(技术标准规定(TSO))、CAR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要求)。
1958年,航空局更名为联邦航空当局(Federal Aviation Agency,FAA),负责制定美国航空规章(FAR),其中就包括将CAR相继转换成FAR。同年,美国第一架喷气式飞机B707通过了适航审定,该飞机一直生产到1991年。
1966年,联邦航空当局更名为联邦航空管理局,并把事故调查的职责划分给了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1981年,FAA适航审定司按美国航空工业地域分布组建了四个审定中心(Directorates),分别负责不同航空产品的适航审定和项目管理。FAA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
2.FAA 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设有航空器审定司(AIR),负责适航审定管理。 FAA的审定体系组织机构如图 1.4-2所示。
FAA适航审定组织机构中,第一层是FAA总部的适航审定司,设有行政支持办公室、国际适航处、设计制造和适航处、计划和项目管理处、航空燃油项目办公室,负责适航政策的制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层是根据民用航空工业布局,按专业分工在不同区域设立的运输类飞机、小型飞机、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四个适航审定中心。审定中心负责所辖地区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管理,以及所辖地区办公室的管理,负责相关航空产品的审定政策及标准化,并制定适航标准。FAA审定中心和各地航空器审定办公室的设置,充分考虑了美国航空工业布局。例如,运输类飞机审定中心位于波音公司所在地西雅图;小飞机审定中心位于堪萨斯城,与通用飞机制造商赛斯纳在同一地区;旋翼航空器审定中心位于沃思堡,与贝尔直升机公司在同一地区;发动机和螺旋桨审定中心位于波士顿,与发动机制造商通用电气(GE)和普惠(PW)在同一地区。
第三层是每个审定中心所辖地区中负责具体审查工作的现场办公室,包括航空器审定办公室(ACO)、制造检查地区办公室(MIDO)、制造检查卫星办公室(MISO)、证件管理办公室(CM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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