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自1903年莱特兄弟发明飞机后,人们就逐渐意识到民用航空将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新的运输方式。在1919 年的巴黎和会上,成立了专门的航空委员会,共有38个国家参与起草并签订了《国际航空公约》。1944 年,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制定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据此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 4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正式生效。截至 2011 年, ICAO 拥有191个缔约国或地区。
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第2758号决议。同年11月19日,ICAO理事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在ICAO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致函国际民航组织,决定承认《芝加哥公约》,并恢复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1974年9月,ICAO召开第21届大会,中国当选为ICAO第二类理事国。在2004年9月的ICAO第35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ICAO 第一类理事国。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制定国际航行的原则,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以便达到如下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地发展;
(2)鼓励发展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运行技术;
(3)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人们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5)防止因不合理竞争造成的经济浪费:
(6)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
(7)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8)保障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9)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ICAO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采取安全措施、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际手续,协调国际民航关系,解决国际民航争议,缔结相关的国际条约。
国际民航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以及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图1.4-1)。
(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主要工作是决定该组织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预算,选举参加理事会的缔约国。
(2)理事会。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缔约国组成。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按照大会决议工作;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授予的职责和义务;管理国际民航组织的财务;任命并定义航空运输委员会、联营导航委员会、财务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委员会的职责等。理事会负责任命秘书长。
理事会成员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如中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日本、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航行设施做出较大贡献的国家,如阿根廷、埃及、印度、墨西哥等;第三类是保证世界各主要地理区域在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国家。
(3)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的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工作。秘书长是国际民航组织的首席执行官,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带领该组织的国际职员开展国际民航领域的工作。
(4)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公约规定,理事会下设立专业技术委员会,辅助理事会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包括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等。其中空中航行委员会(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组织之一,设有事故调查、适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通信、导航等17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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