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申请单位如何找到合适的申请受理点?
申请单位一般按以下原则选择适合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请受理点:
首先根据产品专业,申请单位为哪个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提供或拟提供产品,即向该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所属受理点提交申请;同时为多个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提供产品的,应向任务量大的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所属受理点提交申请。 其次,在已确定军兵种(或军委机关)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单位向该军兵种(或军委机关)负责所在区域的申请受理点提交申请。
22、申请单位应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等证明材料。资格审查申请有专门的填报软件。
23、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后,受理点的受理程序是什么?
申请单位向受理点递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含电子档、数据包)后,受理点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点签收资格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核查相关信息,视情向申请单位明确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受理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明确不予受理,并回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二)受理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受理基本条件的,对申请承担军选民用产品或续审的单位,明确受理意见,并反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意见表》;对初次申请承担军队专用产品的承制单位,向申请单位明确预审查的事项要求。
(三)受理点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实施预审查。预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申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纠正,并向受理点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和情况说明,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受理点对未通过预审查的,留存一套申请材料, 其余退回申请单位,并反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五)受理点按月汇总上报申请材料。
24、预审查主要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预审查由受理点组织审查员和军代表实施。主要内容有:一是核实申请表数据真实性、证明文件有效性、申请范围现状;二是确认体系文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三是核查申请单位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理解和实施情况,重点是体系是否已运行3个月以上,是否实施了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审员的资质和水平情况,产品研制、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和质量状况等。 预审查结束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装备承制单位预审查报告》和《问题清单》,并提出纠正要求。
25、申请单位对受理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无论申请是否受理,受理点都会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意见表》向申请单位正式反馈受理意见。如申请单位对受理点出具的受理意见有异议或质疑, 可将相关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受理点上级机关书面反映。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诉材料的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申请单位仍有异议,可向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提出申诉。
26、申请军选民用产品承制单位资格的资质条件有哪些?
申请军选民用产品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一是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保密资格认定方面无资质要求;二是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需要通过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是所生产产品如有国家行政许可方面的其他要求(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应取得相应许可。
27、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科研生产场地不属同一受理点辖区,应在哪里申请?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科研生产场所不属同一个受理点辖区的,原则上向公司注册地所在受理点申请;如公司注册地和科研生产主体辖区内均无受理点,可就近找一个受理点协调提出申请。
28、哪些单位的申请可以得到军方的优先受理?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 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
29、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
(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30、没有承担过军品任务的单位能否申请资格审查?
可以。但其技术和产品应是军方需要的,且在技术和产品方面具有优势。如:对军队专用类产品,应属军方急需、填补装备空白或显著提升装备性能的;对军民通用类产品,应属知名品牌,或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如需业务咨询请联系杨经理:1356074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