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组织应确保对不符合要求的输出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组织应根据不合格的性质及其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性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这也适用于在产品交付之后,以及在服务提供期间或之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组织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输出:
a) 纠正;
b) 隔离、限制、退货或暂停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c) 告知顾客;
d) 获得让步接收的授权。
对不合格输出进行纠正之后应验证其是否符合要求。
组织应按GJB 571的要求形成文件,规定不合格品控制、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明确不合格品隔离、标识、记录、审理和处置的要求。
对于未经顾客授权的让步使用,应征得顾客同意;关键特性不允许让步使用。
组织应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并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如果改变其审理结论,应由最高管理者签署书面决定。对顾客关注的不合格品审理结论更改,应征得顾客同意。
参与不合格品审理的人员,应经资格确认,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并征得顾客同意。
不合格品的审理结论,仅对当时被审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审理不合格品的依据,也不影响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判定。
8.7.2、组织应保留下列成文信息:
a) 描述不合格;
b) 描述所采取的措施;
c) 描述获得的让步;
d) 识别处置不合格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