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应包括:
a) 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b) 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
组织应对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试验,确认其符合接收准则后,方可提交顾客验收。
交付时组织应提供按规定签署的产品和服务合格证明、检验和试验结果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最终产品技术状态更改的执行情况。
交付的产品和服务应经顾客验收合格。组织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技术文件、配套备附件、测量设备和其他保障资源。
当产品和服务未完成所有要求的验证活动需要例外(紧急)放行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征得顾客同意,进行标识并保留记录,确保能追回、更换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