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1)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第七部份、办理流程(2.现场审查)
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受理决定后,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规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1)由国家国防科工局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
(2)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和专家组组长,同时抄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3)由专家组组长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在开始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发至许可申请单位。
(4)根据专家所在地等情况,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现场审查费用预算表。
(5)组织专家组进驻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审查。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专家组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组织审查的省国防科工办。
3.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第八部份、办理时限
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现场审查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九部份 、认证后事宜
1、每年年底前,企业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有关文件材料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3、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在变化之日起6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4、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上市、破产、歇业、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