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适航指令的颁发流程
1.启动适航指令编制
适航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授权开展相应国产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技术评估工作。当持续适航技术评估认为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存在不安全状态且此不安全状态很可能广泛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他产品之中时,并确认收到以下信息后,启动适航指令的编制工作。
(1)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2)不安全状态存在的范围;
(3)纠正不安全状态的改正措施,如服务通告等;
(4)改正措施的符合性时间及紧急程度。
2.征求意见
若不是紧急适航指令,应编制适航指令征求意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期限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反馈意见的期限内可按要求填写适航指令征求意见通知回执,适航指令编制人员在反馈意见的期限结束后 理所收到的回执和意见,给出回复。
3.颁发适航指令
按照民航局适航司规定的适航指令格式模板编制适航指令,并经过适航管理部门内部的审核和签发程序,颁发适航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