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8.3.2.3带有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的开发
组织应有一个质量保证过程,用于其带有内部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的产品。应采用软件开发评估方法来评估组织的软件开发过程。组织应按照风险和对顾客潜在影响的优先级,为软件一发能力自评估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
组织应将软件开发纳入其内部审核方案的范围(见第9.2.2.1)
FAQ-15
问题:
评估供应商的软件开发能力的可接受方法是什么?
解答:
IATF 16949 第8.3.2.3 节的目的是对软件的开发应用与硬件部件的开发相同的严格程度。就像部件一样,软件定义了性能、操作条件、已知输入、指定输出、环境参数(例如文件的大小)、法规要求(如果有的话)、已知的失效模式、使用模式、操作条件的可变性等。
软件开发中的计划、设计、编写、测试、确认和生产验证阶段与硬件部件开发中的这些概念并没有太大的不同。 IATF 16949 提供了一个健全的框架来验证是否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步骤来设计、验证和生产在大量生产中继续满足规范的硬件部件。虽然在概念上类似,但这些步骤对于软件的开发是不一样的。因此,要使用一组不同的标准来评估用于开发软件的方法。
这些标准并没有包括在 IATF 16949内;因此,其他的方法也可供参考,例如 AutomotiveSPICE 和CMMI。可能还有客户确定的其他可接受的方法。每个客户可能有一个首选的工具来评估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组织应该要求他们的客户确认可接受的评估工具。每个客户还可以指定使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客户现场评估,供应商自我评估,或者两者的结合)。
IATF 16949 内部或外部审核员不需要具备进行 Automotive SPICE 或 CMMI 评估的知识。然而,内部或外部审核员应该足够熟悉评估,以便能够识别当软件评估需求未得到满足时,有适当的资源支持的纠正行动计划。IATF 16949 内部和外部审核员也应该知道客户是否参与了软件开发评估,以及是如何记录这些评估的。
注:关于本条款不再解释,一是本人工作没有涉及过嵌入式软件,二在FAQ里面解释的比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