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范围
为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单位、地方军工单位(以下简称军工单位)委托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审计、法律、证券、评估、招投标、翻译、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物流、设备设施维修(检测)、展览展示等可直接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家秘密的咨询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保密要求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协作配套、涉密会议、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涉及国家安全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把握。
(1) 经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2) 组织机构条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保密工作,即视为具备组织机构条件,可视情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3) 制度条件:制定了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内容与所承担涉密业务相匹配,即视为具备制度条件;具体内容可包含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涉密会议、宣传报道、涉密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管理等。
(4) 人员条件:明确了参与军工涉密业务的具体从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5) 场所条件: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即视为具备场所条件;承担涉密运输、翻译等业务,经双方商定在甲方涉密场所履约的,乙方可不具备场所条件。
(6) 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甲方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三、管理模式
(1)甲方为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指除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地方军工单位以外的,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以及配套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③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④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
(2)甲方为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军工集团公司备案;③军工集团公司组织管理;④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监管对象信息来源于后反馈,;⑤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军工集团公司委托涉密业务参照此模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