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欧洲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项目)。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欧洲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项目)。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国内厂家或个人。
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在《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中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人应按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属实的项目批准书申请表,并提交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于欧洲厂家,申请需通过欧洲航空安全局提交。
2. 在民航局尚未颁发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时,申请人应按照AC-37-01中建议的技术标准规定(草案)或国际上相应得现行有效的TSO标准(另行批准除外),随申请书一起提交一份最低性能标准的建议书。
3. 申请人应随申请书提交一份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标准规定中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含特种工艺、新工艺、关键工艺和新材料)的提交时间。
(2)拟进行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各种性能、环境试验的时间。
4. 申请人应随申请书一起提交CCAR-21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说明。
5. 为便于今后对申请的项目可能进行的一系列小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应同时考虑以后进行小改的相应标记方式,如将来添加尾缀更改字母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等。
6.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仍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或经允许可延长申请书的有效期。
九、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具体流程将《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概况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欧洲项目,申请人通过欧洲航空安全局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四)确认申请人按《受理申请通知书》要求缴纳审查费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机构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申请人确定审定计划,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查组确定审定材料符合要求,将提交审查报告给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对报告进行评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或邮件提交申请,受理之后,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查工作。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