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评估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所有要求必须在采购协议中体现):
a) 需向原材料供应商、外包服务商提出过程更改通知、产品召回、有权审查供方所有设施和所有适用记录等要求。
b) 对供应商说明如IQC或客户有意在供方处进行验证时,采购部负责向供方说t意向的验证工作安排要求及产品的放行办法。
c) 交货的物料不允许紧急放行或让步接收。
d) 对于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报告,IQC有权定期进行检查。
e) 向供应商说明必须保存生产记录、检测记录、来料记录和过程能力等数据,保存期限为7年,并要求新辉或者新辉的客户对这些记录是可接触的。
f) 公司及公司的顾客和法规性机构可进入订单涉及的所有设施和所有适用记录的权利
g) 关于供方对采购文件中适用条款,包括关键特性的要求传递给下游供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