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9绩效评价
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9.1.1总则
组织应确定:
a)需要监视和测量什么;
b)需要用什么方法进行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以确保结果有效;
c)何时实施监视和测量;
d)何时对监视和测量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组织应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有效性。
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成文信息,以作为结果的证据。
术语
3.11.3监视:确定体系、过程、产品、服务或活动的状态
注1:确定状态可能需要检查、监督或密切观察。
注2:通常,监视是在不同的阶段或不同的时间,对客体状态的确定。
3.11.4测量:确定数值的过程。
3.7.8绩效:可测量的结果
注1:绩效可能涉及定量的或定性的结果。
注2:绩效可能涉及活动、过程、产品、服务、体系或组织的管理。
3.7.11 有效性:完成策划的活动并得到策划结果的程度。
指南
9绩效评价
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9.1.1总则
本条旨在确保组织开展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活动,以使组织确定是否正在实现预期结果。
标准要求组织确定需要监视和测量什么,以及确定在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有效性时所使用的方法。在考虑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有效性时,“绩效”是指组织可测量的结果,“有效性”是指所策划的活动和结果的实现程度。
在确定需要监视/测量的内容时,组织应考虑其他条款中要求采取的措施,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见4.4)、质量目标(见6.2.1)、运行的策划和控制(见8.1)、顾客满意(见9.1.2)、分析与评价(见9.1.3)、内部审(见9.2)以及管理评审(见9.3)。然后,组织应确定开展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的方法以及所需的资源(见7.1.5)。
组织还应决定需要保留哪些成文信息,作为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结果的证据。这些成文信息通常与其它条款(如管理评审)所要求的成文信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