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总则
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组织应确定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的控制:
a) 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组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b) 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
c) 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组织应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并实施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对于这些活动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组织应保留成文信息。
组织应根据评价的结果编制合格供方名录,作为选择外部供方和采购的依据。在合格供方名录外选择外部供方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组织应要求外部供方对其直接和次级外部供方采取适当的控制,以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
组织应邀请顾客参加其关注的外部供方评价和选择。
选择、评价外部供方时,应确保有效地识别并控制风险(见8.1)。
注:合格供方名录应明确外部供方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