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面,证实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b) 确保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与组织环境相适应,与战略方向相一致;
c)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d) 促进使用过程方法和基于风险的思维;
e)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是可获得的;
f) 沟通有效的质量管理和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g)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 促使人员积极参与,指导和支持他们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i) 推动改进;
j) 支持其他相关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领导作用;
k) 确保组织内质量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l) 对最终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
m) 确保顾客能够及时获得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信息;
n) 建立诚信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的质量诚信。
注1:本标准使用的“业务”一词可广义地理解为涉及组织存在目的的核心活动,无论是公有、私有、营利或非营利组织。
注2:本标准最高管理者是指组织的最高行政领导,在组织内有授权和提供资源的权力,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所长等。
注3:质量部门通常是指组织内从事质量管理、设备校准或检定、产品检验(试验)与验收(验证)的职能部门。
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面,证实其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确定、理解并持续地满足顾客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b) 确定和应对风险和机遇,这些风险和机遇可能影响产品和服务合格以及增强顾客满意能力;
c) 始终致力于增强顾客满意;
d) 建立并实施定期征求顾客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其改进方面意见的制度。